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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 2018 年公投案的決定

以下僅供參考,完全代表本人意見。

以下是我對第 7 案到第 16 案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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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案

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 1% 」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因為發電量與國家經濟呈正相關,如果降低火力發電的比例,是可以減少空汙程度,但如果國家經濟又不願變差,那就只能提高「水力、太陽能、風力、核能、…」的發電比例,而經過我專業又科學的模型計算,我認為 平均每年至少降低 87% 的火力發電量,才能讓人民覺得空汙程度有感降低,而且因為太陽能、風力已開始逐步建置,再加上人民有愛,所以總發電量的成長是不足擔憂的。

我的決定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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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案

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

火力發電已經不是好東西,燃煤發電又是其中最差的,燒天然氣雖然比較貴,但我國已屬「已開發國家」,這點錢是看不上,連核四的三千多億建置費用,我們都可以丟到垃圾桶了,這燃煤機組實在不應該再興建了。

我的決定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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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案

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 311 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 4 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

依世界一流國家看待日本食品的角度,是我們二流國家應該效法,一流國家都同意開放了,我們沒道理「禁止開放」。

我的決定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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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大法官釋憲案釋字 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我不具法學專長,就上文來看,會覺得大法官已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憲,那此公投案不是白搭了嗎? 不管此案結果是同意數多還是不同意數多,立法院都必需把違憲的「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給修正。有人說可以另設專法(不同於民法)的方式處理「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憲問題,我不懂的是比「民法」位階高就只有憲法呀! 所以只有修憲,才能讓「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不需要變動。

所以針對釋字第 748 號的處理方向,我會有不同的決定,方向主要有三:

修憲

如果「要修憲」的話,那我百分之一百投「同意」本公投案,當然額外也期待除了修平等權定義外,也希望能再修點別的,例如: 明定國歌為「山川壯麗,…」,這樣雖然我國選手出國比賽時,只能升梅花旗,但至少播的歌會是國歌了。

另設同性婚姻專法

依我的法學素養來看,它的難度與「直修民法」一樣難,卻還多落得「差異歧視」的口實,不划算。我就「不同意」本公投案了。

另設性別專法

將男、女的定義與生理性別脫鉤,任何人在「性別專法」下,可選擇性別。法律條文可以是:

  1. 在法定監護人同意下,自由選擇性別
  2. 具行為能力後,在拿到心理醫師診斷書後,可依診斷書結論選擇性別
  3. 先選定一性別,再經歷一定期間的等待期後,再確認真正的性別更換
  4. ...

以上條文還有待立法委員諸公們處理,但主要目標就是「個人性別」不受限「生理條件」。此法除實質解除同性婚姻難題外,最重要的,它也解決了「具性別認同障礙國民」的難題。

所以我會「同意」本公投案。

以上三種處理方向,有二種是以「同意」作結,所以本案我會投下「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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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案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我「不同意」本公投案。

在懂事階段,依不同人而定,可能是 5 歲、 6 歲或 7 歲,像我女兒已經會問我: 為什麼晚安吻,都是跟她親臉頰,而不是親嘴巴? 她看電視時,有看到別人是親嘴的。

因為我不是那種「會說妳長大就懂」的人,只好費一番口舌,跟她解釋什麼是親情、什麼是愛情, 很浪費我寶貴的時間 。未來她一定會看到男生跟男生嘴對嘴親吻(或是女生親女生)的畫面,不管是在電視上,還是在現實場景中,天曉得,我得再浪費多少時間跟她解釋,送她去讀國民教育,不就是為了節省我寶貴時間的嗎!

學校能教,就給學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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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案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以第 10 案中的理由來看,我會投下「同意」及「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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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案

你是否同意,以「台灣」 (Taiwan) 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 2020 年東京奧運?

我個人更屬意「台澎金馬」為全名申請,但因為只單用到「台灣」,沒有中國或中華,中國共產黨就會跳腳心碎,所以我姑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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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案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基於第 10 案的三種方向,所以本案我是「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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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案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當然同意。我繳稅給政府,就是希望某些事,他們要出力、花時間做呀~ 我還花時間自己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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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案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此案我會很傷心地投下「同意票」,因為明擺著花三千多億的核四不用,卻要核一、二、三延役。這核四本來就是計劃要取代舊的核電廠。結果居然在「強力擁核的國民黨」執政下,由馬前總統委屈求全地封存核四。 2009 年李敖大師曾批馬總統是小孬孬 ,不曉得這是不是就是馬前總統無法堅持做對的事的原因之一?

結論

有幸生於這個時代的中華民國,讓我們可以自由地發表意見、與不同意見的他人溝通磨合,而不用擔負「入文字獄」的風險。對於能投下這 10 個公投案的國民,不管意見是否與我相同,我都會對其抱以最高敬意,若是因為工作太忙、智力不足以明辦公投案內文、對政治冷感或是懷有其他因素者,沒關係,只要我們還是民主國家,有的是公投案可以投,別擔心,我會耐心地等待你們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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